何谓电讯设备验证要求?
4.电讯设备验证要求分为两部分,即「 自愿验证计划」(VCS)与 「强制验证计划」(CCS) 。
自愿验证计划(VCS)
5.在自愿验证计划下,为电讯设备 申请验证属自愿性质。即使该等设备没有经验证为符合有关的技术规格,但也可在本港销售或使用。然而,制造商、供货商和经销商即使没有申请验证,也须确保本身的电讯设备 符合有关的技术规格。公共电讯网络营办商可拒绝让不符合指定规格的用户室内设备接驳至其网络。此外,任何人使用或销售不符合有关HKTA规格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即违反《电讯条例》(第106章),可被捡控 。
强制验证计划(CCS)
6.在强制验证计划下,为电讯设备 申请验证则属强制性。有关电讯设备在香港使用或销售前,必须先行验证为符合下列某项规格:
(a)相关的HKTA规格;或
( b )由电讯局长订明或认可的技术标准,如没有相关的HKTA规格;或
( c )等同于上列( a )或( b)的规格以下称为「等同规格」)。
验证要求
7.在自愿验证计划或强制验证计划下,可把电讯设备的样本送交认证机构鉴定。认证机构在其能力范围内,可根据相关的HKTA规格、或由电讯局长订明或认可的技术标准、或等同规格,对电讯设备的样本进行所需的测试,或安排进行这些测试。另一方面,认证机构亦可审核认可测试代理商所拟 备的测试报告和其他证明资料。另外,如电讯设备已获得其他当局验证为符合有关HKTA规格、或电讯局长订明或认可的技术标准的等同规格,认证机构审核过相关的测试报告后,也可批出证书予该电讯设备。辅助系统与附加服务
8.与用户室内设备连接的所有辅助系统,如话音邮件 服务器、不间断电源供应器、充电器、数码电话、功能电话、警报装置等,不需要 与该用户室内设备分开测试和验证。
9.公共电讯网络营办商可以提供HKTA规格以外的附加电讯服务,也可以根据附加电讯服务的技术规格提供电讯设备鉴定服务。认证机构不会按附加电讯服务的技术规定对电讯设备进行验证。
电讯设备的分类与验证手续
1 0 .制造商、供货商或经销商可向认证机构申请验证其电讯设备。认证机构的名单、联络数据和服务范围,请参阅电讯局网站
http://www. ofta.gov.hk/zh/tec/lcb. htm1和htp:/ / www. ofta.gov.hk /zh/tec/fcb.html
有关申请手续的一般数据,以及电 讯设备在自愿验证计划和强制验证计划下的分类,请参阅以下电讯局长发出的数
据便览: .
0FTA I 4 01「怎样申请无线电器材类型检定或类型认可J
0FTA I 4 12「怎样申请为连接本港公共电讯网络的用户室内设备验证」
0FTA I 4 16「怎样申请为连接本港公共固定电讯网络的专用收费电话签发证书」
谁是认可则试代理商?
1 1 .电讯局长承认下列机构为认可测试代理商,可在自愿验证计划和强制验证计划下,根据HITA规格 、电讯局长订明或认可的技术标准、或等同规格,为电讯设备进行鉴定:
( a )获IS0/ IEC 17 02 5认可的测试代理商,其认可范围包括相关的0TA规格、或电讯局长订明或认可的技术标准、或等同规格;
( b )由欧洲联盟成员国指定, 根据IS0/IEC 17025和/或IS0/IEC第65号指引的规定,按照有关HETA规格、或电讯局长订明或认可的技术标准的等同规格进行符合性评估的「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 NBs)) ;
( c )由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指定,根据ISO/ IEC17025和/或IS0/IEC第65号指引的规定,按照有关HTA规格、或电讯局长订明或认可的技术标准的等同规格进行符合性评估的「电讯认证机构」(Telecommunication Certification Bodies TCBs)) 。
12.认可测试代理商可向电讯局长申请注册。如电讯局长认为可接纳有关申请,认可测试代理商的名称和联络数据,连同其服务范围便会刊登在电讯局网站, 供制造商 、供货商和经销商参考。已向电讯局长注册的认可测试代理商的名单,请查阅http://www.ofta.gov.hk/zh/tec/rtalist.pdf
13 . 有关认可测试代理商的详情,请参阅电讯局长发出的数据 便览
0FTA I 4 11「为电讯设备进行鉴定的认可测试代理商」。
批出证书的条件为何?
14. 认证机构会为电讯设备验证(包括指证书编号)。认证机构可为电讯设备进行所需的测试,或安排进行这些则试,或审核认可测试代理商所拟 备的测试报告和其他证明资料。批出证书予电讯设备,须受下列条件规限:
( a )如发现销售的电讯设备不符合电讯局长订明的技术规格,又 或证书持有人违反证书内的任何条件,则证书可被吊销;
( b )如电讯设备不符合指定的技术或安全要求,在认证机构或电讯局长的要求下, 证书持有人则须采取补救行动或回收在香港市面销售的已验证电讯设备;
( c )电讯设备的型号/品牌名称或其他数据有任何更改,均须取得认证机构的事先批准;
( d )未取得认证机构的事先批准,不得更改电讯设备的电器或机械特性;
( e )对规管在香港使用或出售的电讯设备与蓄意发出射频能里的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有关技术规例,电讯局长在依法保留所有解释、实施和执行的权力;
( f )证书持有人允许电讯局在电讯局网站刊登有关技术资料;
( g) 如电讯设备是用户室内设备并在接驳公共电讯网络时产生问题, 则证书可被吊销,所有在市面销售的设备亦可能要回收。另外,如电讯设备已获得其他当局验证为符合相关HKTA规格、或电讯局长订明或认可的技术标准的等同规格,认证机构审核过相关的测试报告后,也可批出证书予该电讯设备。
15. 凡电讯设备获发证书,则不论供货商是谁,都可以在香港使用。另外,这些电讯设备的有关数据和认证机构指配的证书编号,都会刊登在电讯局网站的登记册上供公众查阅,网址是http://app1.ofta.gov.hk/apps/cte/content/listEquip.asp?lang=C
有否标签安排?
16. 在香港电讯设备鉴定及验证计划下,制造商、供货商或经销商可以自愿形式在已获验证的电讯设备上贴上电讯
局长指定的卷标,以助公众识别这些电讯设备已符合有关的技术规格。标签适用于自愿验证计划或强制验证计划下的电讯设备。如制造商、供货商或经销商选择为本身的电讯设备贴上电讯局长指定的卷标,便应遵守电讯局长所发出的标准化指引HKTA32 11 「电讯设备卷标的标准化指引」内的要求。
17. 虽然张贴标签属自愿性质,但我们鼓励制造商 、供货商和经销商在已获验证的电讯设备上贴上电讯局长指定的卷标,作为消费者指引。贴有符合标准化指引HKTA 32 11的卷标,代表有关电讯设备已获验证,符合相关的技术规格。另外,消费者亦可浏览电讯局网站http://app1.ofta.gov.hk/apps/cte/content/listEquip.asp?lang=C,查阅已验证电讯设备的清单。根据电讯设备的类别、品牌名称和型号等数据,消费者可从清单中查核有关设备是否已获验证。
18. 根据《电讯条例》第32E 条(e)段,电讯局长可评审其他组织或机构以履行《电讯条例》第32E 条(a)及(c)段所列出的责任,即分别为测试和发出证书。这些认可是以非独家形式授予有关的组织或机构。
海外认证机构发出证书给制造商、供货商或经销商时,须依循「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有关电讯
设备合格评定的互认安排(APEC Tel MRA)订明的程序 、准则和要求。有关数据请参阅电讯局网站http://www.ofta.gov.hk/zh/tec/apectel_mra.html